斩首是什么时候出现的?
有人说砍头始于春秋时期。当时流传着一个关于孙武砍头吴王宠妃的故事。另一种观点认为砍头始于西周。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斩首始于秦朝。
有人说砍头始于春秋时期。当时流传着一个关于孙武砍头吴王宠妃的故事。据《史记·孙吴吴起列传》记载,孙吴的《孙子兵法》出版于王武何璐。为了测试孙武的战斗能力,王武立即命令他训练他的女仆。孙武被任命后,组织180名宫女分成两队,带着吴王最喜欢的两个闺蜜当队长。
讲解要领,宣布纪律,女仆回答清楚后开始练习。先右转,丫鬟们笑而不听。孙武又讲了一遍要领,又宣布了纪律,下达了左转的命令。宫女们还是笑了。孙武宣布:“若约束不明,令不熟,则为罪;已克制而不知法者,官之罪也”,立即依军法从事之。于是,两个队长被砍以示偏心,二队长被用为队长,于是鼓又被击鼓,女子跪于左右,条条皆被墨缚,不敢声张”。
其实春秋时期就已经有了成文的法律,刑书已经铸在鼎上,从以前的未刊状态变成了刊状态。法律侧重于处理逃跑和镇压盗贼。当时军队规模扩大,新兵种增加。为了巩固军队,初步建立了军法。酷刑不仅用于逃犯,也用于训练中违反纪律的人。
另一种观点认为砍头始于西周。西周有五种刑罚,即莫、科、公、大弼,称为“五刑”。大君是当时死刑的通称。据《尚书·吕行》记载,西周五刑三千。根据犯罪者的级别和罪行的大小,各种刑罚有不同的执行形式,有不同的规定。比如死刑,有很多种,杀人,砍头,鞭刑,烧死。
根据《周礼·秋·掌杀》对死刑的解释,杀人,“用刀片杀”;砍,“用斧子砍。”当时随着战争规模的扩大,为了惩罚军队中的罪犯,习惯法和不成文法中都有“杀头”和“斩首”的刑罚。国王的军令、戒律和有权有势的官员的命令是法律形式之一,《李周·裘·审判官》载:“誓用于军”。
另一种观点认为斩首始于秦朝。秦朝死刑种类繁多,执行手段极其残忍。秦律规定的死刑只有12种:弃城、斩首、斩首、杀人、五罪、杀尸、劈车、定刑杀人、杀族等等。其中“砍头”、“砍头”属于“砍头”的范畴。说“砍头”是指行刑后当众悬挂头颅,不包括砍头。
当时车队里的法律比较完备。根据出土的秦简《军爵法》和《商子》记载,违反军令者,应依法严惩,临阵怕死、临阵退缩者,应判死刑。军队中规定的死刑包括:“制伏敌人”罪,“制伏敌人者,杀其身无亲人”,自尽,全家不为奴;“无”罪,下级军*军作战,拿不到敌人的人头,要处死;对于“歌颂敌人”罪,歌颂敌人、使敌人士气低落的人将受到“屠杀”的惩罚。当时由于条件的限制,军队在执行死刑时往往会斩首。
说军队砍头始于秦朝,不仅是因为其法律明文规定了“砍头”之刑,更是因为,第一,秦在空前建立统一强大的封建帝国后,沿袭了先秦法家关于“法”、“术”、“权”的法治理论,司法机构健全,立法完备严格,刑罚严厉。有人主张统治者的意志应该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实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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